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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2026/3/2


下载PDF版: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范检验检测活动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工作需要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推行的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数量结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资质资格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前款所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中从事技术质量管理及检验检测操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并以任职文件授权文件岗位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其岗位职责授权范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从业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公信力

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专业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

从业人员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应当主动回避并向所在机构报告

第九条 从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他人授意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样品的采集储存标识制备以及检验检测的环境设施等基础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或者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的

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者校准或者检定准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超出本人检验检测能力或者授权能力范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拒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授意误导引诱他人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使用他人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在本人未参与工作的记录报告上签名

伪造改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或者其他材料涂改销毁有关证据

伪造变造冒用租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印章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从业人员监管效能鼓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的下述信息纳入信息管理范围

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学历及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

现从业机构名称工作岗位从业经历授权签字领域

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

培训考核奖惩及能力确认记录

失信记录

其他需要纳入的信息

其他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纳入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信息通过系统录入数据交换机构报送等方式进行归集更新与管理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机构资质认定或者人员备案后及时纳入信息管理

在双随机抽查能力验证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形成的从业人员信息可以从信息化系统共享的通过数据交换纳入信息管理时无法共享的由信息产生部门录入

需要纳入信息管理的其他信息在从业人员确立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发生岗位调整资质资格变更或者离职之日起10工作日内由检验检测机构向负责信息管理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发现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人员信息存在缺失错误的向负责信息管理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更正申请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属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记入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能力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资料核查能力测试能力验证技能竞赛等方式从业人员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记入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作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资质认定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时可以对从业人员的能力条件聘用关系培训考核行为规范等材料进行核查或者抽查并视情况对从业人员开展现场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开展覆盖相关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集中能力测试集中能力测试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集中测试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监督检风险监测等情况将从业人员能力监督检查内容纳入能力验证统筹开展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不得替代作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成绩的其本次竞赛

成绩在两年内或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视为其个人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责令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应当安排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查明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执法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所在机构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因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

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两年内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依法依规被实施从业限制的

其他严重损害检验检测行业声誉和公信力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授引诱其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主动举报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协助案件调查的从业人员如其本人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配合调查表现等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禁止从业名录以下简称禁止从业名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禁止从业处罚的日起5将相关信录入名录

禁止从业名录应当载明

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原从业机构名称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

禁业期限及起止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禁止从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禁业期限届满或者因法定事由提前解除禁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状态

第二十六条 被禁业人员对名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信息确有错误的时更正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仅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作出般性指导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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